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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今后广电要出“证”执法,应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

发布时间:2019-12-13 19:35:34 所属栏目:推荐 来源:DVBCN
导读:12月1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先后公示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对总局下属各机关的行政执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此次发布的两项

12月1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先后公示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对总局下属各机关的行政执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此次发布的两项新文件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而制定的。

执法必须出示“执法证”

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要求,今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调查、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约谈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持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执法证》。

总局还规定,该“执法证”只允许持证人在法定职权内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越界执法。

执法要严格记录归档、及时公示执法全记录

此外,总局发布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中要求:

要着力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未来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总局各部门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负责梳理、报送各类行政执法事项的基本信息、程序要求和结果信息,及时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大厅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和更新,方便行政相对人查阅。

在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有发现公开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在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公开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重新作出的依据、内容。

未来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好包括文字、音像在内的全纪录,并要严格实施记录归档。

(编辑:济源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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