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济源站长网 (https://www.0391zz.cn/)- 数据工具、数据仓库、行业智能、CDN、运营!
当前位置: 首页 > 营销 > 电子商务 > 正文

【法律案例】淘宝算用人单位?网店工社会保障有几分?

发布时间:2019-12-06 00:56:10 所属栏目:电子商务 来源:站长网
导读:(讯)2018年12月,劳动者马某到金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金山大队)投诉义乌市某服饰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其2015年4月至2018年11月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投诉中,马某表示其在义乌市某服饰公司驻金山区运营部担任客服主管一职,工作期间未签订过劳动

(讯)2018年12月,劳动者马某到金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金山大队)投诉义乌市某服饰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其2015年4月至2018年 11月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投诉中,马某表示其在义乌市某服饰公司驻金山区运营部担任客服主管一职,工作期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马某在投诉时仅提交了一 份离职证明(注明入职时间为2015年4月,离职时间为2018年11月)以及零星几个月公司的转账凭证作为证据材料。接报后,金山大队依法受理并按程序 展开调查。

经了解,该服饰公司金山区运营部实际是某品牌内衣的天猫旗舰店,负责旗舰店订单处理及售前、售后服务工作。该服饰公司负责人表示,2015年4 月马某的朋友汪某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服饰店(以下简称“淘宝C店”),请马某协助负责订单售后工作,当时淘宝网针对个人用户开店仅凭个人身份证即可免费经 营,无需办理工商登记,淘宝C店并没有企业法人主体。2017年3月,为了拓展业务,汪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接管了该公司天猫旗舰店的运营业务,由 马某担任客服主管一职,直到2018年11月马某主动提出离职。马某虽早在2015年4月就协助汪某一起经营淘宝C店,但其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实际从 2017年3月才建立,因此公司仅同意补缴马某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与该公司不存在劳 动关系。因马某与运营部负责人关系较好,当马某离职后,以找工作需要为由,让公司出具了一份离职证明,入职及离职时间都是根据马某要求填写的(公司提供了 一份与马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随后,监察员向马某了解相关情况,马某表示认可公司对其工作经历的陈述,但是她认为自己从2015年4月开始帮助 其朋友开网店,是否应由其朋友负责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针对马某提出的这一问题,监察员向其解释:社会保险缴纳的前提是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用 工主体应经审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而其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经营的淘宝C店无需取得营业执照,不属于法定的用工主体。

  【法律案例】淘宝算用人单位?网店工社会保障有几分?

  综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

  一、淘宝C店能否成为用人单位?

  根据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 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由此看来,《电商法》实施后,不论是淘宝C店还是微商、平台小程序等经营,都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依据法不溯 及既往原则,2019年1月1日之前汪某经营的淘宝C店经营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合法性要求用工主体必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法人,因此案例中汪某在2015年4与至2017年2月经营的淘宝C店不能作为用人单位,2019年1月1日之后所有的电子商务平台对外经营,如淘宝C店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主体。

  二、民事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马某在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为汪某提供劳务,属于民事雇佣关系,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与义乌市某服饰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民事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在于:

  一是受调整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民事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因此,金山大队对本案中马某受汪某雇佣期间的劳务行为,无权处理。

  二是享受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保的义务,民事雇佣关系中,雇员除了劳务报酬外,无其他福利待遇。本案中,淘宝C店不负有缴纳雇员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随着新业态崛起,劳动用工形式也愈发多样化,在实际用工中,用工单位都须以劳动法为基准,强化合法用工意识,处理好劳资关系。(来源:劳动报;编选:)

(编辑:济源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