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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夏利:国资委同意转让24.73%夏利股份

发布时间:2019-12-10 11:52:28 所属栏目:政策 来源:站长网
导读:近日,一汽夏利发布公告称,国资委同意一汽股份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一汽夏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73%。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发生变更。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在取得一汽夏利控制权后,在一定期限内向一汽夏利注入优质资产,

近日,一汽夏利发布公告称,国资委同意一汽股份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一汽夏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73%。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发生变更。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在取得一汽夏利控制权后,在一定期限内向一汽夏利注入优质资产,并同意一汽夏利将持有的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15%股权转让给一汽股份。公开征集不接受多个主体联合受让,公开征集期为10个工作日。

一汽夏利称,11月6日,一汽股份收到国资委电话通知,国资委同意一汽股份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公司3945375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73%。今年9月22日,一汽夏利发布公告,控股股东一汽股份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公司部分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发生变更。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

公告称,意向受让方应具有清晰的经营发展战略及相关商业资源配套能力,能为一汽夏利实施转型升级、活化体制机制提出可行的经营发展计划,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一汽夏利注入优质资产,提升一汽夏利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意向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应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合格投资人,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意向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备良好的现金支付能力,具有合法资金来源。(2)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3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在取得一汽夏利控制权后,保持一汽夏利员工队伍的稳定,逐步改善员工待遇;保证一汽夏利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意向受让方应同意,一汽夏利将持有的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15%股权,按照法律、法规(国资监管)的相关规定转让给一汽股份。

公告表示,本次公开征集不接受多个主体联合受让。同时,考虑到汽车产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涉及公众安全。如受让方具备以下条件,予以优先考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要公司应具备传统整车或新能源领域产业背景,掌握整车集成及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关键总成、新能源整合集成等核心技术,重点具备新能源领域研发和产业化实践,并在全国多个城市得到成功应用,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一汽夏利合并财务报表下的总资产约为47.09亿元、净资产约为 17.28亿元;2016年度,一汽夏利合并财务报表下的营业收入为20.25亿元、净利润为16.29亿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一汽夏利合并财务报表下的总资产为50.98亿元、净资产为10.42亿元;

2017年1-6月,一汽夏利营业收入为6.23亿元、净利润约为-6.86亿元。

本次向社会公开征集股份受让方的公开征集期为10个工作日,即2017年11月7日至 2017 年11月20日。

一汽夏利表示,如在公开征集期内能征集到受让方, 相关事项能否获得国资委的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编辑:济源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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